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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在京设分支机构应满足哪些要求?北京发监管办法细化

作者:admin 时间:2022-08-20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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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黄鑫宇)3月25日,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官网公示了《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在京设立分支机构,征求意见稿提出,应当具备注缴不低于5亿元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5项条件,同时亦明确“应当向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记者看到,包括融资租赁在内,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在3月23日、25日两天,对辖内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区域股权市场(即“四板市场”)和交易所这5类地方金融组织,分别发布各自的监管新规或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有效期均截止在4月下旬。据悉,为做好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促进融资租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化解相关金融风险,北京市金融监管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见稿。

2021年12月31日晚,央行对外正式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按照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在此之下,设立异地分支机构以及分支机构所在省(市)出台监管规则的变化,成为行业关注点。

在征求意见稿的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北京金融监管方提出,融资租赁公司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5项条件:

一是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二是经营融资租赁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是确有相关业务发展需要;四是公司信誉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五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此外,在第十一条的第二款中,北京明确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同时,对于北京辖内融资租赁公司拨付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征求意见稿亦在第十三条中强调“不得超过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的50%。”

而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前后,已有山东(2021年12月8日)、湖北(2021年12月20日)、吉林(2021年12月31日)以及福建(2022年1月25日)先后发布了本省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或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对外省融资租赁公司在其辖内设立分支机构,提出有“报备/报告”等相关要求,但是具体到营运资金的拨付情况,利来最老牌,在这几省(市)出台的监管文件中,仅北京做出细化。

例如,吉林省金融监管局发布《吉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省外融资租赁公司拟申请在我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应事先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报备,长期开展业务的应以设立分支机构形式申请业务报备。”

而在《湖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要求,省外融资租赁公司来鄂设立分支机构,除评估“注册资本金实缴情况”等4项内容外,还应评估总公司注册地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以及营运资金的拨付情况。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黄鑫宇 编辑 陈莉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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